opensource.hk 的主旨是推廣開放源碼 (open source,簡稱開源) 概念和應用,安排聚會、講座及其他交流活動,讓香港及各亞洲城市的開源社群朋友互相交流和合作,並跟世界各地社群人士建立溝通橋樑,互相了解。
Sammy Fung 是首位 opensource.hk 推廣人員,他聯同多位香港開源社群朋友,共同為香港、亞洲、以至世界各地推廣開放源碼,及聯系國際間的社群交流和合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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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放源碼定義
(1) 自由再散布(Free Distribution):允許自由再散布程式,並 且不可以因此而收取授權金,不過仍然可以收取授權金以外的費用;
(2) 原始碼(Source Code):為了使程式可以被修改,所以必須允 許程式以原始碼形式散布。散布原始碼的形式不拘,可以透過電子媒 介,也可以透過紙本。而除了直接提供原始碼外,也可以先單獨散布 程式的執行檔,若收到執行檔之人想要原始碼時,可以再向散布執行 檔著索取原始碼,現行常見的做法是將原始碼放在網路上,於固定網 址中提供他人自行下載。
(3) 衍生著作(Derived Works):必須允許他人可以修改原程式, 並且允許他人散布修改過的程式。授權條款可以要求修改過的程式必 須採用與原程式相同的授權內容,不過此並非是這項定義中強制性的 要求。
(4) 原創作者程式原始碼的完整性(Integrity of The Author's Source Code):為了保持原作者原始碼的完整性,授權條款可以要 求修改版本冠以不同的版本編號,用來和原程式做區別,或者是要求 以修正檔(patch files)附加於原程式的形式來散布修改程式。這 項定義並不是強制性。
(5) 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(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):為了讓開放原始碼軟體可以廣泛地散布,授 權條款內容不得歧視任何人或團體。不過某些國家對於特定種類的軟 體設有輸出限制,授權條款中可以提醒使用者可能有這樣的規定必須 遵守,不過本身不可能有輸出限制的內容。
(6) 對程式在任何領域內的利用不得有差別待遇(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):基於和第五項定義同樣的理由,授 權條款內容不得限制程式僅可以或不可以在特定領域中運用,當然也 不得限制程式在商業領域中的運用。
(7) 散布授權條款(Distribution of License):授權條款中的權利 繼續適用於收到程式的所有使用者。這項要件的重點並非在於,修改 過的程式仍然必須適用相同的授權條款,因此向 GPL 這樣的授權條款 也符合這項要件。
(8) 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(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duct):這一項定義是防止開放原始碼軟體的程式被封閉起 來。若多個程式一同以一個開放原始碼套裝軟體(package)的形式散 布時,若其中一個程式單獨被拿出來散布時,授權條款不可以限制這 個程式繼續以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散布。
(9) 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軟體(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):一個開放原始碼程式與其他程式在透過同一個散布媒介 體散布,例如 CD-ROM,此時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一同散 布的程式也必須是開放原始碼的。
(10) 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(License Must Be Technology-Neutral): 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,必須使程式可以在非網際網路環境以及在非 圖形化使用者環境(non-GUI)下散布。若是授權條款規定「點選即視 為同意(click-wrap)」的程序作為使用者接受條款的要件,這樣的規 定會阻礙程式透過紙本散布,就不符合技術中立要件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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